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全面界定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细则。教育惩戒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违纪违规的学生改造自身的不良行为,减少同类错误再次发生的概率,以及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鉴于此,本文借鉴心理学“具身”“离身”概念对教育惩戒做一种新的分类,基于“厚正当”理论,提出符号惩戒的合理性限度。
何为教育惩罚
在教育领域,普遍存在惩罚这一现象,但不同教育家却对惩罚有不同理解。斯宾塞提出自然惩罚论,认为儿童若有不好的行为则自然会遭受到不愉快的结果,成人不必干预。涂尔干认为教育场域需要惩罚以维护纪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教育领域中的惩罚是为了约束惩罚对象,减少同类错误再次发生的概率,旨在更好地促进被惩罚对象也就是被教育者的发展,其中发展的方向更侧重于道德与思想这两方面。
教育中的惩罚回归到“教育”这一本位,也即教育惩罚,其重点在于教育行为本身,促进学生个体的成长。教育惩罚是以教育为目的的惩与罚,如心罚、体罚、变相体罚、符号制裁等。
具身性教育惩罚 “具身”这一概念源于心理学“具身认知”,本文指直接与“身”接触和关联,此身包含着肉体与心灵,包括体罚和心罚。
体罚是教育惩罚的一种形式,其看似与教育惩罚有相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体罚会给学生的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并且还会有碍其心理的健康发展。教育惩罚和体罚在许多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在程度上,教育惩罚比起体罚的惩处带给学生的不悦感要少许多,教育惩罚带给学生至多是心灵上的教诲与劝导;体罚则会伤害学生的身体,生理伤痕带给学生的痛苦将会逐渐蔓延至心灵。在手段上,教育惩罚是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否定、限制以达到约束的效果,是为了减少错误行为的再次发生;体罚是以伤害学生的身心来企图制止该行为的再次发生,这种手段往往会引起逆反心理,使得结果适得其反。在影响上,教育惩罚是教师在教育学生时可以使用的权力之一,而当惩罚滑向体罚则不再属于教师正当权力的范畴,是违法行为,会同时给学生的生理和心灵造成伤害。
心罚指心灵的惩罚,在教育中所表现出的是教师用失当的言行对学生实行情节不等的精神虐待。从表面上看,心罚并没有体罚那样带给学生明显的伤害,但它带给学生的伤害绝不比体罚小。这种惩罚借助重要的中介——符号,符号可以使人名闻天下,亦可令人名誉扫地,甚至“社死”。首先,心罚是一种反教育性的心理惩罚方式,往往涉及嘲讽、讥笑、贬低等负面符号形式,会严重伤害一个学生的自尊心。其次,受“心罚”学生的自信往往会遭受严重打击,他们既要面对自己对于一件错事的手足无措,也要面对不当言语所带来的伤害,学生在这一过程中会对自己所作的事情感到后怕,慢慢地不再相信自己有做事的能力。最后,当自信心遭受打击之后,学生的智慧也将被扼杀。
离身性教育惩罚 离身性教育惩罚实质是一种符号惩罚,即借助符号(经济、政治、文化等)实施教育惩罚。离身性教育惩罚指不直接接触和关联肉体的教育惩罚。教育实践中的离身性教育惩罚可以分为经济惩罚、符号惩罚。经济惩罚指惩罚性经济制裁措施,包括支付违约金、处以罚款、没收财务等。教师因学生在课堂内外出现的小过错而对其进行小额罚款的做法就属于经济惩罚,例如学生在课堂上吃喝玩乐等,教师将其物品没收,或对部分违纪行为实行罚款,并将该钱据为己有或用于公开透明的班费,这些都属于经济惩罚。
符号是世界被认为存在的表征,也是意识的对象和意义的载体。符号包含着一定的意义。名誉、名声、名望、美名都是正向符号,而污名、恶名、骂名、无名则为负向符号。当一些符号包裹着恶意与嘲讽,那么就会变为一种符号惩罚,会给学生造成心灵伤害。另外,符号惩罚还包括剥夺正向符号意义,如取消学生的荣誉、奖励、评优、入团入党等等。符号惩罚的内在逻辑是通过符号意义的污名化而使学生名誉受损,从而激发其羞耻心,最终达到反省自新的内驱力。
合理性:符号惩罚的限度
基于“厚正当”三维合理性原则:合真理(真理正当性)、合伦理(伦理正当性)、合法理(法理正当性), 最理想的符号惩罚应该具备三维合理性。即教育中符号惩罚应当符合真理、法理和伦理,真理提供背景性条件、法理提供确证性、伦理走向终极善。
合真理 合真理就是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和取得某种客观功效。张岱年指出,客观规律或经验事实被人所掌握或体悟就化为人们所知的“知识”,知识是真理的化身,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结果,同时也是人们指导自己行为的准则之一。一方面,真理指向知识层面,是去把握规律;另一方面,真理也趋向于“实践取效”,要求行为符合实际、取得某种功效,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正向价值。同时,真理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在教育实践之中,教师在实施符号惩罚之前应当从知识和行为两个层面和客观性、科学性两个基点去考量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将要运用的惩罚方式。在实施惩罚方式时应当围绕“真理”一词,注重五个原则:符合性、语义性、分析性、融贯性和辩证性原则。
合法理 合法理要求遵循契约、法律以及其内在逻辑与精神主旨。不管是在教育的主体上还是其他领域,人们对“权力应该掌握在谁的手里”的追问表现出人们对合法理的关切。真理有知识与行为两个层面,法理同样在成文法律和法律精神上进行体现。
合法理的符号惩罚能够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其意志和尊严感,能够增强其对引诱的抵抗能力,随着教师、家长以及学生主体意识的增强,符号惩罚的合法理性也日益受到重视,然而我国对教师的惩戒权没有颁布明确的法令,出现惩戒权存在法律空白现象;现行的教育立法规定、处分内容存在缺陷。基于以上背景,教师在实施符号惩罚时暂时按照《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实施惩戒应当遵循相关程序,不随意惩戒。面对不同轻重的行为事件,教师应当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选择恰当的惩戒方式,如批评、背诵、停课反省、记过、休学治疗等。
为了确保符号惩罚合法性更好的落实,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强化。第一,完善《教师法》中教师享有的惩戒范畴,分别是批评、写检讨书、剥夺特殊的权利、惩罚做特定的事情、暂时没收学生相关物品、隔离、责令赔偿、面谈家长、轻微责打。第二,建立符号惩罚监督机制,如“校长”意见箱、“家校”监督会、由政府设立调解会等。
合伦理 此种意义的合理性更偏向目的性和内在性。“善”作为伦理价值,在中华文化价值系统中具有统摄功能,“德高于力”“义重于利”“文以载道”等都是中华文化中关于善的概括。另外,中华文化价值观也指向“止于至善”的思想。
符号惩罚无疑需要合于道德。然而在现实中却容易由于实施不当而滑入不道德的一端,成为大众指责的对象。另外,由于一部分人对于惩罚具有偏见意识,以“尊重人,以人为本”观点抨击符号惩罚,导致符号惩罚成为不符合人道主义的代名词,成为不道德的教育手段;教师若在其他教育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放弃使用符号惩罚也会被认为是渎职,被判为不道德。处于两难的情况之中,基于合真理与合法理,教师应当促使符号惩罚合伦理来加以克服困境。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是教育而非惩戒,不得忽视被惩戒者的人格尊严。教师在施加惩戒时应该考虑被惩戒者对惩戒的心理接受度,在此基础上考虑惩戒的合理程度。符号惩罚不等同于体罚,教师实施过程中把学生身心发展纳入考量范围,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
【本文系教育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202101147020;202101179044;202102283045)、 浙 江 教 育 厅 项 目(Y202043191;2022SCG191)研究成果。】
作者:潘文秀 邢柏怡 崔岐恩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教育学院符号教育学研究所
来源:本文摘自《教育》2022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