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雷生(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由于生源问题、办学规模受限、地理位置限制等原因,异地办学成为一些高校突围发展的“终南捷径”。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指出,“不鼓励、不支持高校跨省开展异地办学,特别是严控部委所属高校、中西部高校在东部地区跨省开展异地办学,原则上不审批设立跨省异地校区。”笔者看来,对积极转型为研究生院或研究院的异地办学模式,相关部门应给予科学客观评价,采取疏堵结合方式规范治理,积极引导社会公众认知。
首先,引导社会全面客观认识高校异地办学的性质定位。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在激烈竞争下,高校均面临“不进则退”的压力。尤其是那些区域经济优势不明显的高校,谋求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跑出“加速度”,是正常的办学追求。笔者认为,对依靠自身品牌和实力,寻求异地办学这种错位发展模式,既要予以理解包容、引导规范,更要客观公正地看待高校作出的有益探索。只要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主动适应、积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需要,那么,对于高校异地办学、设置分校等办学行为,应给予包容理解。当然,在高校异地办学实践过程中,个别高校在招生、收费、日常管理和办学质量保障方面出现问题,对此要秉持法治精神,及时用制度堵住漏洞,用法律规范权力运行。
其次,要运用系统思维方法,科学分析高校异地办学的初衷。随着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被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建议相关部门通盘考虑,面向学生家长、区域社会、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深入调研,倾听基层群众渴盼优质教育资源的心声,分析高校热衷异地办学的原因,科学预判、综合研判政策可能引发的后续反应,做好应对预案和解决方案,以保证政策落地。
当下,很多名校异地办学不仅着眼于学校自身发展小循环,更包含了服务国家战略、解决“卡脖子”问题的综合考量。因此,建议立足国家和省市教育整体协调发展的战略定位,加快健全政策法规,完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建设,引导高校科学制定发展布局。要深刻认识治理高校异地办学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性,如果简单要求这些学校撤、拆、并、转,必将带来人力、物力、财力和办学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需要慎之又慎。
再次,建议相关部门健全和完善高等教育内外部治理体系,打破高校的“属地化”保护模式,建构高校有序竞争的局面。高校的发展既要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也要兼顾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市场规律,一味实施区域性、地方性行政保护,不仅无助于区域高校发展,反倒会助长高校的资源依赖性。不妨把高校异地办学看作激发区域高等教育系统办学活力、搅动高等教育创新发展的“鲇鱼”,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规范引导。
笔者认为,在治理和规范高校异地办学过程中,要做到“五个尊重”,即尊重高校异地办学历史、现状及贡献;尊重高校在保障异地办学的质量、水平、学科优势特色等教育服务供给能力方面形成的经验和实践探索;尊重办学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结构、人才需求结构和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尊重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和服务的合理诉求;尊重高校自身特点。
总之,治理和规范高校异地办学问题,既要采取“疏导为主、疏堵结合”的规范治理原则,还应多措并举,灵活采取科学治理策略。具体而言,省级层面应结合自身特点与发展规划,科学理性建设新校区,将其作为重新定位、谋划和布局发展的新增长极;对于新申报的跨省、跨区域异地办学项目,要明确不再进行审批立项;对于中西部高校跨省迁建工作的管控,要逐步清理规范,平稳过渡转型,引导其向研究院、科研院等机构转制;对于异地办学已形成品牌效应的,要积极推动其与办学主体(校本部)剥离,逐渐划转属地,交付给办学所在地接管;鼓励高校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和环境友好、条件成熟、基础扎实的境外、国外高校开展合作办学,强化教育涉外监管力度和互利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31日 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