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完善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教育部、中国残联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制定了《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制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答: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特别是对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测试工作缺乏规范的制度文件,亟待出台管理办法,对测试进行规范管理。
2021年出台的《管理规定》明确提出,“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测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视障、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制定。”为落实《管理规定》要求,保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服务性,我们遂启动《办法》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学习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调研,与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面对面交流,问需、问计,并召开现场会和座谈会对《办法》多次研讨修改。同时,征求了中国残联,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行政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二、请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总体考虑。
答:根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实际和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办法》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等文件的一致性和体系化,力求促进测试规范性、科学性,不断满足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需求,提高关爱服务水平。
三、在体现规范性方面,《办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国家测试机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的职责。二是明确直设站点职责、报名办法、证书管理、测试费用、测试纪律等,并与新修订的《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等保持一致。
四、在体现科学性方面,《办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测试方式,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写汉语拼音、写命题说话文本、打手语。二是明确测试内容,依据国家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执行,测试试卷由国家测试机构统一编制。三是明确测试员上岗应接受专项培训。
五、在体现服务性方面,《办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测试”,着力解决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急难愁盼的问题,为他们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参加职业劳动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此外,为保障测试服务水平,《办法》还规定“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同时明确规定“测试站点应在测试前为应试人提供测试流程和测试方式的培训和导引服务”,体现“有关爱无障碍”的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