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共育价值、困境及路径

  • 2023-03-06 15:33:41
  • 来源:《教育》杂志社
  • 作者:李芳

家校共育的价值不言而喻,但一般仅关注了其终极价值,即促进孩子的全面、自由及和谐的发展,这是家校共育关于人的价值。除此之外,家校共育还具有本体价值以及附加价值。本体价值体现在家校共育可化解教育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促进教育系统平衡有序的发展,这是对教育的价值。附加价值为家校共育能解决学校和家庭的教育难题,培养优秀人才,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稳定、进步及和谐,这是对社会的价值。

家校共育的困境

家校共育意识不强 主要是家校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共育的重要性。学校方面,虽然希望家长能积极参与共育,但又存在排斥的心理。由于对家长能力的质疑,认为其不能深度地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另外,家长方面:第一,参与次数少,总以工作忙、没时间等理由来推脱。第二,主动联系教师的频率低,除了为孩子请假外,几乎与老师零沟通。第三,父亲角色的缺失,大多数的共育活动都是母亲在场,可能受传统文化以及机会成本影响。第四,大部分家长在共育过程中扮演着沉默者或旁观者的角色,使家校互动难。家校共育需要学校以及所有的家长都积极参与,而不是学校或部分家长的独角戏。

家校共育能力不足 教师与家长都存在能力不足的现象。教师方面,新时代家校共育对教师的知识和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们在上岗前几乎没有接受过专门的、系统的培训,因此缺乏与家长互动所需的专业知识、沟通技能等各方面必备能力。同时,各家庭的需求各异,使教师很难去个性化地一一满足。家长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部分家长或许通过网络学习了部分育儿知识,但仍跟大多数家长一样,缺乏专业系统的知识指导,对儿童的身体心理发展规律不了解,常常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尤其是农村地区以及城市农民工家长,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很难有效地参与家校共育。

家校共育关系不平等 不平等主要体现为以学校为中心的家校共育关系。由于学校角色定位偏颇,在该关系中学校常常扮演着主导地位,共育活动的开展和发起几乎全由教师决定,从而呈现的共育活动更多的是家长的配合和顺从而不是合作。尤其在农村地区和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学校,学校往往认为家长各项素质不高,经常以一种高人一等的眼光去看待家长,家校之间犹如上下级的关系。这样不平等的家校关系容易造成家校之间产生误会和隔阂,阻碍了家长的主动性,将会很大程度上降低共育的效率。

家校共育层次不深入 主要表现在共育方式单一且表面化、共育内容狭窄化。我国目前共育方式通常是家长会、电话、微信等。家长会往往也呈现为成绩好或品德好的学生的表扬会、或孩子失范行为的批评会。同时,家长参与学校一般事务较多,而很难真正地参与到学校的教学、核心管理等高层次决策中去。在共育内容上主要以成绩以及道德问题为导向,忽视了对学生的心理、个性发展等方面的关注。另外,如今家庭之间的文化、经济差异逐渐增大,家长们所希望的共育内容有所差别,而学校常常对所有家庭施予相同的共育内容。因而共育形式及内容单一,不具吸引力,导致很多家长参与家校共育的积极性降低。

家校共育责任不清晰 家校之间的责任边界不清晰导致家校共育过程中出现了越位、缺位、让位等问题。首先,学校越界家庭,如部分教师要求家长批改作业。家长同样也存在越位的现象,很多家长替孩子包办一切事情,使孩子很难学会自己承担责任。其次,家长缺位现象表现为参加学校育人活动不积极。学校的缺位主要体现为缺少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另外,让位主要是教师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对学生从“敢管”到“不管”的态度。因此,为了促进孩子的发展,在家校共育中,应明确学校责任、厘清家长责任、激发孩子的责任。

家校共育目标不一致 家校共育目标看似一致,即为了学生的健康和学业发展。但事实上,家庭和学校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所追求的最终目的也有一定的差别。学校的目标无疑是所有学生的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得到总体提升,然而作为家长个体,他们往往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孩子成绩好坏,并不是很在乎其他同学的发展,甚至把其他的同学当作竞争对手去看待,因此有时会与学校因意见不统一而发生不必要的冲突。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只有学校和家庭保持一致的行动、信念等,才能达成理想的家校关系,才能实现家校高效率的共育。

完善家校共育的路径

建构家校共育共同体 家校共育共同体不仅由家长和学校组成,还应该包括学生、教育专家以及社会中的其他促进共育的机构和组织。学生作为社会的公民,促进其健康全面发展而受益的不只有家庭、学校,还包括社会。该共同体具有平等性、开放性、自主性、共生性,所有成员处于平等的地位,具有自主权利,共同体不是封闭的,而是面向社会开放的,同时共同体成员享有共同价值,具有共同目标。在共同体中,都关注家校共育,共同努力解决共育中出现的问题。共同体始终保持着以平等协作为共育认知前提,以理性协商为共育议事规范,以共生利他为共育愿景导向。

扩大家校共育的深度与广度 目前我国家校共育的内容和形式都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首先,国家和学校应为所有家长赋权,让每个家长不仅能参与如家长会等浅层次的共育活动,同时也有权利深度地参与学校的管理等核心问题中来,为教育问题建献策。其次,应该丰富共育内容,使共育不再局限于学生的学习和品德方面,多多关注孩子心理健康、情感等方面的发展。具体实施可以借鉴学习已有国内外经验,并将其校本化实施,或家校共同努力开拓创新出更适合本校的内容和途径。

开展教师、家长共育培训工作 只有当教师与家长两者都具备家校共育的相关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促进共育有效的开展。首先,教师方面,除了应具有专业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外,还需要学习与家长沟通、了解分析不同的家庭需求等专业共育能力。因此,可将教师家校共育能力的培训贯穿职前、准入以及在职整个过程之中,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升。其次,家长方面,尤其是学校应带头提供相应的支持与帮助。学校可根据家长在共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如举办交流会、开设免费网课等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提升家长共育的理念和水平。

改变功利性、问题性的共育观念 多数调查显示我国家校之间的联系几乎是围绕着孩子的成绩及行为问题而展开的。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家校几乎仅关注成绩,而忽视了孩子的情感、心理等方面的发展。同时教师联系家长也几乎是告孩子的状。因此家校之间有关孩子的交流很少出现积极正向的表扬,大多是对孩子问题性的消极抱怨。这样功利性、问题性的共育观念不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同时教师经常批评自己的孩子,会让家长认为很丢面子,从而也会影响家长对自己孩子的信心以及参与家校共育的积极性,因此,家校之间要注意改变功利性和问题性的观念,向积极正向的交流转变。

建立健全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学校规章 虽然一些相关法律中提及家校社应形成合力,共同育人,但总体来说内容太笼统并不具体,似乎只有倡导、呼吁的作用。因而国家应出台相关的家校共育促进法,明确家校共育的具体实施方法等,明晰家庭、学校等各主体的权利、责任与义务等内容,同时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关注,对其作出政策上的倾斜和经济上的支持。地方政府应在国家出台的法律基础上,因地制宜的地建立相应的法规。同时,学校也应在上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思考本校特点来制定校本化的规章制度,只有在合理合法的制度保障下,家校共育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

作者:李芳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来源:本文摘自《教育》2022年第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