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善相谐应成为我国幼儿园和学校美育工作的自觉追求。
首先,美育在目标上应坚持以美育人,发挥美育育德功能。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第一句话就强调“美是纯洁道德、丰富精神的重要源泉”。个体的审美活动会自然地作用于个体的精神世界与道德品质,在个体内心激发起对精神或道德之美的追求,这使得美育育德功能可以实现。为了加强立德树人工作,美育应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在对学生的审美心理进行影响的同时,要全面关照学生的发展,尤其要注重对学生健康人格养成的积极作用,培育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
其次,美育在内容上应立根于善,用善来滋养和弘扬美。如李泽厚先生所言,人的审美感受有不同的层次,有的美悦耳悦目,有的美悦心悦意,有的美悦神悦志。个体在审美活动中会自觉地追求感官体验背后的精神或道德之美,这是人的向善本能所驱。在艺术鉴赏活动中,超越感官体验,在精神层面上打动人心的美给人带来的美感体验最为持久浓烈。在艺术创作活动中,形式美与内容美的统一是创作者追求的最高境界。从群体层面来看,在对自然美和艺术美的鉴赏与表达中体味或追求精神美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特点与一贯坚持的审美取向。例如,在我国,梅、兰、竹、菊 “四君子”分别代表着高洁、贤达、淡泊与飘逸的人生态度,在不同历史时期以不同的艺术手法被人们反复描绘。艺术是一种文化的创造与传播,必然以社会精神为其内容来源。缺失了善的内核,美就很容易失去生命力,难以获得人们的长期关注与反复品味 ;有了善的内核,美才能打动更多的人,给人更加深刻浓烈的审美体验。从增强个体审美体验和传承社会审美文化两方面来看,美育都应深入挖掘艺术活动与艺术作品中的精神内核,在艺术作品内容与形式两方面寻找与德育和其他学科课程的结合点,并实现美与善相谐相济,将善作为美育内容中的重要元素。
再次,美育在过程与方法上要实现美善相谐,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美育在审美和道德两方面对学生的影响。
第一,美育过程与方法要进行审美化处理,除内容之外在过程与方法上也给学生积极的审美体验。这意味着教师的仪容仪表要给学生端庄之美,语言与仪态要给学生优雅之美,板书与课件要进行艺术化呈现,环境与材料要给学生美的熏陶,活动组织形式与方法要给学生自然流淌的舒适感和生动活泼的趣味感。
第二,美育过程要合乎善的原则与要求,尊重学生的个体意愿与主体性,并以善的动机来激发学生对美的感受与表达。个体只有在自由自主和情感充沛的状态下,才能获得充分的审美体验,完成高水平的艺术创作与表达。审美活动在本质上是个体在无功利目的下主体意愿的自由实现,以及主体与外部的人或物的自由对话。如果美育在过程与方法上违背了善的原则,采用强制灌输或压迫的方式要求学生从事艺术活动,那么学生就不可能在艺术活动中感受美和表现美。哪怕学生在艺术活动中表现出了技艺精湛的一面,学生也很难感受到艺术之美,更难以领悟和亲近艺术活动中所内含的精神之美,甚至会对艺术或善本身产生厌恶或回避的心理。审美活动离不开学生情感的参与,个体在审美活动中进行了情感的表达与交流,而非简单的信息交换。美育要充分地激发学生的情感,尤其是为善向善的动机,鼓励学生在艺术活动中表达对善的亲近之情,并在向善动机的驱动下更加投入到艺术创作中。在这样的美育活动中,学生才可能身心统一,主动参与,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总之,美善相谐不只是人的审美体验发挥德育功能,也是社会道德滋养人的审美体验。美育应自觉地追求美善相谐,在美育目标、内容、过程与方法多个层面遵循与贯彻这一原则。
作者:冯婉桢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